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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取得代垫运费的专用发票可抵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2-08-15 02:54:01浏览:169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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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

取杨浦区记账公司得代垫运费的专用发票可抵进项税额

代垫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要具体分析:

1、如果销售方承担运费,并由购买方代垫运费,在购买行为发生后由销售方归还给购买方,所以这个代垫的运费与购买成本没有实际联系,不属于购买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应抵扣进项税额;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杨浦区记账公司】答疑取得代垫运费的专用发票可抵进项税额?’不了解的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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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购买方承担运费,并由销售方代垫运费,在购买行为发生后由购买方将运费及购货杨浦区记账公司款一并支付的,这个运费实际上是属于购买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取得相应税务机关认可的运费发票,应予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杨浦区记账公司”、“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

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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