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节购物卡等福利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劳动节,我公司买了一些超市购物卡50张,总金额25000元,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该批购物卡今年用于发放员工福利了,如何做账?缴纳个税吗?
一、发放福利如何入账?
1、公司购卡时的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25000元
贷:银行存款 25000元
2、公司持卡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25000元
3、月底分配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5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000元
二、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由于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的,因此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否缴纳个税的判断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给会计人的3点提醒
提醒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提醒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提醒3:2012年总局在线访谈就纳税人类似问题答复“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为全体职工举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的费用支出,例如举办的中秋晚会、国庆集体旅游等费用,是可以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