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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创办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07 19:24:02浏览:281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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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夫妻成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呢?青曼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熊少平、沈小霞各持股50%。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也是上述案例中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因。

有限公司是现在创业者创业的一种主流企业类型,因为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当公司倒闭的时候,股东以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注册资金的债务比例,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注册资金50万,股份比例是60%,欠债100万,则只需承担50万*60%的额度。但要强调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欠债100万,需要偿还100万,而不是根据注册资金来决定。那夫妻成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呢?

本文要告诉大家的是,夫妻共同注册有限公司,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因为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案件简述

2011年11月,熊少平、沈小霞(夫妻关系)出资成立青曼瑞公司。青曼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熊少平、沈小霞各持股50%。

本案焦点为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青曼瑞公司公司申请追加熊少平、沈小霞为被执行人应否支持?

法院判决:

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熊少平、沈小霞)结婚后,对于限期举证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其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故应认定青曼瑞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析,“夫妻公司”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天然缺陷,导致债权人与“夫妻公司”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这样的判决也是有利于对交易相对方利益的平等保护。

所以不懂法或者想钻法律漏洞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很多小夫妻,或者想创业的人士,在开办企业的时候确实需要考虑企业的类型。但税务上的问题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企业主需要结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税收种类等等,本文再给大家分享一下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他企业类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然,这里有个前提: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是要严格划分的,每年都要编制会计报表,经事务所审计。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也是上述案例中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因。

所以说,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公司股东是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2、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注意这里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个),由个人全资拥有,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

划重点:以上三种形式中,只有一人有限公司具有完全法人资格,除了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公司,其他情况均需要对其债权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在开公司之前,先要对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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