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12月份有一笔发生的装修费发票100万元来不了了,怎么办?
答复:
1、2019年12月份计提100万元装修费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队 100万元
2、若是发票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之前到达并付款,冲销计提凭证: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队 -100万元
3、根据取得的发票据实入账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若是汇算清缴之前来不了发票怎么办?
第一种处理方式:
若是汇算清缴之前仍未能够取得发票,可进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果在五年内能够取得有效凭证的,该项支出是可以追补到项目发生年度扣除的。
第二种处理方式:
若是汇算清缴之前仍未能够取得发票,也没有进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当税务稽查到时候,此时税务机关需要告知企业去取得、换开合规发票,企业有60天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期限。企业在60天内取得、换开了发票,则被检查年度无发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扣除也就扣除了。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