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最高法、人社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先来看看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哪些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处以相应限制措施: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7、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起着保障参保者基本生活“安全防护墙”的作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且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此次将社保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惩戒体系,既体现了国家对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不断完善社保体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坚强意志,我们不禁为此击掌叫好!
要打造诚信社会,就不能没有对失信行为的必要惩戒,只有增加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和监管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尝到“一朝失信,处处受限”的滋味,才能有效遏阻失信行为的进一步蔓延,整个社会才会形成以诚信为荣、以不诚信为耻的新常态。将社保失信纳入诚信惩戒,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促使企业管理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契机。只有依法经营,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将企业做大做强;而对劳动者来说,这既能保障自身“老有所养”,又能进一步强化社会诚信意识,真正做到诚信立足。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首次将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失信行为也一并纳入,既强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完善社保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和权责意识,也表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成为广大劳动者真正的安全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