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那么好当的。公司出问题法定代表人受牵连的案例没少见,税务机关将欠税企业告上法庭这事也时常有,但是你听过说欠税企业负责人把税局告上法庭的事儿吗?
近日的一个案例可谓是开启了欠税企业负责人通过诉讼维护出境权的先河。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在这里给大家讲一讲!
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A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陈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6月,北京市普陀区国税部门认定A公司存在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并对A作出了有关行政处理并送达了处罚文书。但A公司一直未予执行。
同年10月,A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仍旧未缴交罚款。
直到2015年6月到7月之间,普陀区国税稽查局通过层层向上级部门请示阻止陈某出境,于7月23日,稽查局向陈某做出了《阻止出境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的上诉道路
陈某在收到决定文书后表示不服,遂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税务总局做出了维持《阻止出境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2016年1月开始,陈某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2016年11月4日到2016年7月26日期限,期间经过法院两次审判,陈某的上诉均被驳回。
陈某在复议和诉讼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被阻止出境。
但因陈某无法提供法律依据,所有陈述都是陈某的主张,法院驳回了所有上诉。
案件引发的思考
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前者与自然人对应,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后者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人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法》指出,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但《民法通则》并未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作出过多限制或指导性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人作了较细致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从这些规定来看,无论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作了何种规定,只要担任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企业法定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我国实行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根据税法规定,在实名办税、诚信记录、阻止出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黑名单”制度)及其他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方面,不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对法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知情,对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惩戒全部适用。
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随便当的。目前出于各种理由,随意拉个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仍比较普遍。本案例给那些被虚顶为法定代表人的人敲响了警钟,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小利吃大亏。
要知道,诚信体系的建设在我们国家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当企业法人出现涉税违法行为被惩戒的时候,其法定代表人是不能以不知情为抗辩理由的。
如果抗辩可以成立,那法定代表人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再次提醒大家,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随便当的,尤其是现在的信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