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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递交被退回处理?上海劳务派遣证书处理原因

发布时间:2022-10-20 14:58:03浏览:123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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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部分人才输送企业而言,上海劳务派遣许可证实难办理,不少企业拿着材料跑到相关单位却被无情拒绝,当然上海在此方面也不会一味刻板,九种处理方式即严苛又人性。

衔接各洲,联系中外,上海的繁荣虽鹊起在民国,但崛起时间却可追溯于南宋,长达千年的贸易历史,造成上海针对人员劳务派遣的严苛,就大部分人才输送企业而言,上海劳务派遣许可证实难办理,不少企业拿着材料跑到相关单位却被无情拒绝,当然上海在此方面也不会一味刻板,九种处理方式即严苛又人性。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内容。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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