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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包装物租金是价外费用吗?

发布时间:2022-10-31 10:00:02浏览:308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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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租金是价外费用吗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那么接下来仲企财税带大家看看‘【虹口区财务公司】介绍包装物租金是价外费用吗?’不明白的可以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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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外费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从方向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二是,从从属关系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价款,没有价款,也就不存在价虹口区财务公司外虹口区财务公司费用的概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是,从内容上看,除了文件规定列举的除外项目之外,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都可归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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