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人们对中国驰名商标的几大误区
误区一: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认定工作是荣誉评比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职责。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只有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国际规则之一,不是为了给市场主体商标赋予荣誉的桂冠,与评名牌无关。
误区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终身有效
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事实。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市场竞争的复杂性,难以保证某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是常胜将军,不败强人。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因而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动态的事实来认定,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驰名商标证据材料判断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当事人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依法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误区三、“驰名商标”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首先,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涉嫌不公平竞争。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项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保护。国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允许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既然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则应予以制止。现行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款规定禁止的是市场主体有意或无意忽略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效力,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自己及其商标,从而不公平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该款规定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约束市场主体非因保护需求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误区四: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驰名商标认定评价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时间段上市场主体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产品质量监管并非商标及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例如前段时间官司败诉的中国乔丹鞋,以及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都曾经是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虽然是知名度高的商标,但其基本功能并未变化。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未要求驰名商标本身要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说要求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应该具有较好的质量。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看,也主要是会对商标知名度产生影响的要素。上述法律规定内涵表明,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等其他情况可能会对商标声誉产生影响,但非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
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流程
1.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
《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
《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 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
《规定》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规定》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结语: 驰名商标制度作为保护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重要法律手段,本应在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制止商标或市场主体字号傍名牌,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认识误区的存在,使驰名商标被市场主体当作是一种强势广告资源;被政府看成是推动地方商标品牌经济发展的手段,被赋予额外政策性功能;非保护性驰名商标认定需求的存在,消耗、挤占着商标主管机关有限的行政资源,影响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已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性质,相应各方也应该及时纠正相关认识误区,正确认识和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