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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不裁员将返还50%

发布时间:2023-01-22 09:00:01浏览:303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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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据悉,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补助措施: 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5月15日,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此外,对困难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返还标准。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申请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年度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据悉,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补助措施:

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申请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返还标准

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申请条件

符合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进口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

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属于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商定,需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

二、返还标准

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

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二、申报时间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9年4月1日起,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促进就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

http://www.bjrbj.gov.cn/jycy/jycs/index.html

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也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企业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本文政策来源中国青年报 仲企财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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