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商标时,我们都会获得一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很多人认为这个可以拿来当做商标使用的证明,那么此举究竟可行吗?可以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用作证明吗?今天小编就来统一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1、代理的有关问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如果商标人所有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委托了代理人,那么,要求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撤销商标或商标商标继续有效的通知都发给商标代理人。因此需要注意明确代理期限,如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或者其他同志可以发给商标所有人。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被许可人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无权干涉。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已意在使用商标,不欲闲置其资源。如果要求商标所有人担负让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义务,这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单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应归于商标使用证明。
3、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制度中“三年”的起算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于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制度中的“三年”这一概念并未明确规定。实际审查中,该“三年”以商标局收到他人提交的要求撤销商标的申请的收文日前推三年起算。只有商标所有人在前述三年内能举证确实使用了商标,那么,该商标继续有效。
总的来说,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实质上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租赁”或“借用”,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只是证明商标人将合同使用权给予了许可人,并且是有一定的年限的,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你有此方面的疑问,可以联系我们帮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