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
(1)实际发生的60%;
(2)当年销售收入的5‰。
备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实务工作中,需要注意两点:
(1)业务招待费并不是完全不能发生。实际上,可以适当多开支一点。如果实际发生太少,按60%计算下来,能够税前抵扣的部分将会更少;
(2)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收入在内,不包括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