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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建筑业的营业税合规实例

发布时间:2023-02-23 17:45:01浏览:340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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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0万元×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对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50万元的税款。通过以上税收合规,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由原来的6万元下降至现在的6000元。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营业税税率为3%.由于目前建筑业经营形式多样,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和合同形式对税收存在着不同的影响。下面介绍三个税收静安合规要点:

合作建房两实惠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块土地,已征用两年了,但是由于近期资金短缺,一直没有建房。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形势比较好,目前产销两旺。2004年初,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进一步拓展市场,公司决定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但是,国家对土地加强了控管,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法征到土地。

2004年5月,永成公司与昌达公司在一家中介机构的促合下达成了一个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同时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两企业约定,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建成以后,双方均分。

2004年8月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2000万元,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得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

对于这个合作项目,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就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于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税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于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0万元×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00×(7%+3%)=10(万元)。

以上合计应缴纳税费为110万元。

正当两个公司就有关事项商量妥当之后,准备派公司的财务人员去缴税的时候,有关人士提醒他们说,可以合理地规避一些税收,于是他们请来了税务专家。

税务专家开始从政策的角度为他们寻找节约流转税的方法和途径。

静安合规分析: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若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上述规定,对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50万元的税款。

此外,对于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进行税收静安合规,工程设计合同中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综合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

合规结果:

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应采用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建房。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100万元的税款。

分包工程合同巧运筹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合规点评: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转包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

策划要点:

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是否计入产值有讲究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为180万元。

如果按照这个方案,那么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

200×3%=6(万元)。

在签署安装合同时,该安装企业接受了一个税务专家的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离。即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而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从而收取安装费20万元。在这样的操作程序下,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3%=0.6(万元)。

通过以上税收合规,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由原来的6万元下降至现在的6000元。

合规点评: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根据这条规定,建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的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合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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