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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商标确权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3-07 07:15:01浏览:155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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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注册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青浦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

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青浦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青浦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拥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涉外注册提供的证据

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我们都知道一枚商标来之不易,因此拥有商标的企业和个人要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合理、正确的使用商标,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导致好不容易获得的商标被注销,遭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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