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2018年税制改革方案,其中大部分于2018年4月1日生效,除其他外,引入了对该国公司税制的若干修正案。本博客重点介绍了最重要的变化。
对常设机构(PE)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主要符合经合组织示范税收协定(2017年11月版)第5条,并遵循经合组织在BEPS最终报告第 7项行动中提出的建议。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提供的三种类型的PE是:
办公室,分支机构或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矿山,采石场或其他矿产资源开采场所,但不包括非居民或外国公司仅用于储存,展示或交付货物的指定地点或属于它的商品以及预备或辅助性质的任何其他活动);
进行超过一年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不包括非居民或外国公司用于储存,展示或交付属于其的货物或商品以及任何其他活动的指定地点)预备或辅助角色); 和
依赖代理人,即习惯性地缔结或习惯性地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将属于非居民或外国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合同。
增加工资的税收抵免
对于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到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财政年度,2015年为增加雇员工资的公司引入的税收抵免在工资增加的情况下生效:
1.5%(适用于中小型公司); 和
3%(对所有其他公司而言)。
研发费用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6%至14%(中小型公司的12%至17%)可归入公司税务责任 - 最多可承担总责任的25%。但是,到2019年3月31日,超过10%的部分(中小型公司为12%)的信贷额度有限,上限暂时从25%增加到35%。
税率
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有效企业税率为:
在东京地区的大型企业(即实收资本超过1亿日元的企业)占30.62%(从30.86%降低);
对于东京地区以外的大型企业,29.74%(从29.97%减少);
对于东京地区的中小型企业,为34.60%(从34.81%减少); 和
对于东京地区以外的中小型企业,33.59%(从33.80%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