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上学的时候,
每当下火车,
出现最多的怕就是,
“瑞士军刀”包,
即使没有,
对别人的双肩包也偷瞄那么两眼!
瑞士军刀,瑞士军刀
不只包,还有刀
就是这个最常见的“十”字
从2012年起申请注册商标
却一直未通过!
就下面这个商标。
日前,威戈有限公司就这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杨某、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诉争商标为第11748407号“WENGER及图”商标,由原告威戈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旅行包;大号背包”等商品上,原告诉称:
威戈有限公司始创于1893年,同其母公司自20世纪20年代之后是唯一的“瑞士军刀”产品生产商,已成为瑞士精湛的传统工艺的代表。
一、诉争商标与“红十字”商标二者在图形轮廓、比例、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
二、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大量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整体已经形成独立于图形部分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并不会令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红十字会具有任何联系;
三、第三人盾牌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具有误导性,原告已提交证据即瑞士红十字会的意见书,其认为诉争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瑞士军刀的标识不通过的原因:是和中国“红十字”会的标识近似,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威戈有限公司这一大段,其实在表明:瑞士军刀历史悠久,和“红十字”会标识不冲突,没有违反商标法,在瑞士我是可以用的,让我通过吧。
相似的红十字会标识
对此,被告辨称:
一、根据《商标法》规定,同“红十字”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并没有排除性条款,域外国家的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意见不能成为可以在我国可以注册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
二、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其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且其并未指定颜色,实际使用中可以使用任何颜色;
三、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相关公众对标识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不会产生误认,这种误认是客观存在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还不能定性瑞士军刀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但是,仲企财税提醒大家:申请商标时,一定要遵守商标法禁用条款。
商标禁用条款
商标的禁用条款,就是确定不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说违背法律规定使用下列标志的,即不符合商标的基本标准,不得作为商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为: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的军威、勋章的荣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体现对外国政府、**的尊重;但是对于上列各项也不是一律禁用,而是依照有关的国际协定,经外国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项内容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表现对其尊重,对于上列各项,原先规定一律不得使用,现在按照有关国际协定增加了除外的规定。
与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项规定体现了对一些特定标记的保护,并明确了使用的特定条件,此项规定是根据现实状况新增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项规定表现了对这些国际团体的尊重。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原则。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使用商标标志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背离真实性,欺骗公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项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倡导优良社会风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要求。
在商标禁用条款中,对于涉及地名的,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些规定既有禁止事项,又有除外事项,是为了适应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复杂情况。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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