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用电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计入成本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一文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明确,“扣除类项目中‘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论述超额用电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计入成本?’来看看就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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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精神,贵公司超额用电罚款不属于所得税法规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定不允许扣除的罚款。
超额用电的罚款本质是合同违约金
有些地方、企业与供电企业约定,电费分时段计价,同时单位时间内总用电量超过一定使用限额后要加收费用。贵公司的超额用电罚款也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分时段计费和超限额加价的性质比较类似,所以,计入成本为宜。
同时,在税务方面,按照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 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及截至目前所见的规范性文件并未进一步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