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这是众多中小企业经营者关注的话题。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具体金额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向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收问题,分别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审核征收方式还是审核征收方式,当年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下相同)的,均可享受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收入减额50%计入应纳税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半减征税政策”)。
1.符合前项所述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若未完成上缴年度的结算,无法判断上缴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的,可以按企业上缴年度第四季度的预付申报情况进行判别。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上缴和年度结算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可享受半价征税政策,无需特别申报。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统一实施每季度预付企业所得税。
4.本年度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半减征税政策。上届纳税年度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实际利润额预付时,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2.按上一纳税年度的征税收入平均额预付时,预付时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
(2)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预付时累计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减半应纳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按半减征税政策规定减免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调整,按原办法征收。
(4)上次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润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预计符合条件的,预付时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满足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
5.企业预付时享有半价征税政策,年度汇兑结算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补税。
6.根据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一季度预付时不享受半减征税政策而享受较多预付企业所得税,从今后季度应预付企业所得税的税中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度前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告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度和年度前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报告第三条第(五)项“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额填写超过30万人的“否””修订的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润企业半减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问题的贯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将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后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7日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实施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释,表示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不断推进实体经济的成本削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征管问题的现解释如下:
(1)《公告》颁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跨坡的重要阶段,减税有助于降低费用,扩大政策优惠面,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稳定增长改革,调整结构,扶持民生,防范风险,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多项措施和降低成本”和“进一步体现结构性减税能力和效果”。4月19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2017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收入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润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收入额,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应纳税政策”)。这是因为半减征税政策的范围年征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再次增加。为了积极贯彻**重大决策安排,确保大批企业准确无误地享受半减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2)此次扩大小型微利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获利?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主要体现在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收入在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企业是最大的受益集团。
(3)本次政策调整后,以确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不区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就可以享受半减征税政策。因此,包括定额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评定征收企业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成立的企业在享受上缴半减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缴年度是否为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2017年度以后的年度如何判断?按照规定,上缴应判别上缴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2017年度应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判别2018年度以后的纳税年度应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5)企业享受半减征税政策,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10条和本公告第2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小规模微利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填写税单的相关内容。因此,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无需特别备案。
(6)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润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如果预付企业所得税,如何判断享受半减征税政策?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润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预付累计利润额或应纳税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半减征税政策。“本年度预计满足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的“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收入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付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实质性变化,则预付时的累计实际收入额或应纳税收入超过50万元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如果预计满足本年度小型微利润企业的条件,预付时累计利润额或应纳税收入不超过50万元,可以享受半减征税政策。“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预计”是指企业本年度的“就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条件,本年度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半减征税政策。
(7)《公告》实施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润企业在2017年第一季度预付,应如何处理不享有半减征税政策的许多企业所得税?此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2017年第一季度预付期结束,因此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2017年第一季度预付时不能享受半减征税政策,许多预付企业所得税将从今后季度企业应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税中扣除。
(8)执行时间本《公告》贯彻财税〔2017〕43号文件征管办法,与其执行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