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中,处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交织在一起的交易已不是新闻。面对这样的交易,企业常会选择最节省成本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成为会计常用的合理合规方式。然而,营改增后相关部门对混合销售行为做了新的分类,今天,代理记账小慧为大家介绍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行为。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强调是同一项应税行为行为,原因是由于该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税
申报纳税,是每个企业成立必须面临的事项,而对于混合销售而言,缴纳的税款又不同于普通的销售行为。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营改增文件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倘若是一家从事装饰装修为主的公司,在为某业主装修房屋的同时销售给该业主各种建材用于该房屋的装修,这种业务就符合“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11%税率缴纳销售服务增值税。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兼营行为,类似于混合销售行为,因此,两者常常被大家混淆。但是,兼营行为又不同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视为两种应税行为。兼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后,国家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重新分类,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意味着营改增后凡是属于上述销售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行为引起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纳税人应从自身应税行为本质出发,合规核算,正确适用税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