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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费一体化的社保费征收模式

发布时间:2023-06-09 18:15:01浏览:538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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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社保费征收体制,促进社保费制度建设,应加快实行社保费统一征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是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收率的需要。为了完成这项重大任务,必须建立税费一体化的征收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建立社保费“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建立契合“双基数”的统一征收模式。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向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照税收征收方式,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并设定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门槛政策。

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管模式是否科学,关系到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关系到缴费人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满意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从国际上看,社保费的征收相对成熟和完善,分为统一征收、代理征收和混合征收三种模式。从中国的情况看,社保费的征收尚处在起步期。1993年,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制度后,社保费的征收一直由社保部门负责。1995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批企业职工下岗,许多中小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社保费征收困难。为了加强征收工作,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强制代征。1998年,中央提出“两个”确保,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许多地方加大了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力度。1999年1月,**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资格加以确认,使之合法化。目前,辽宁、河北、内蒙古、上海、云南和上海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实践证明,实行税务征收之后,社保费普遍征收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省份征收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收率均高达95%以上。

为了完善社保费征收体制,促进社保费制度建设,应加快实行社保费统一征收。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保费征收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收主体三方之间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甚至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还有一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甚至挪用。实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实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保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增强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还能保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是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收率的需要。目前社保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一些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社保费实施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解决社保费社保部门征收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应征数据真实可靠,有效解决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收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是促进社保费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需要。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保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社保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可大大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促使其将主要精力用于社保费的管理上。

从国际比较角度而言,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属于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过去少数实行收费模式的国家,也在改革征收方式。如英国上议院决定,1999年4月1日起,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代理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2000年8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保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社保费征收模式的选择必须坚持“五个利于”:利于提高征收效率;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利于扩大社保参保覆盖率;利于保障基金安全;利于增强缴费单位的缴费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基于此,应把建立“税务统一征收、社保待遇发放、财政基金监管”的分权制衡模式作为社保费征收的最佳选择。为了完成这项重大任务,必须建立税费一体化的征收模式,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税费统管的征收模式。依据社保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共性规定,建立三者间的钩稽关系,设定计税工资低于缴费基数的部分不予进行税前扣除,促使企业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对人员工资和企业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归集、分析,逐步建立标准数据库,形成纳税评估的标准数值体系,堵塞税费漏洞,提升税费管理水平。通过税收、社保费的整体管理和相互牵制,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降低税务部门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缴费的遵从度,有效地实现社保工作由“执法扩面”向“征管扩面”的转化。

建立社保费“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在统一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的基础上,借鉴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统一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流程,出台社保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社保费征收纳入税务“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防范偷、漏、拖欠社保费现象的发生,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社保费征管体制。

建立契合“双基数”的统一征收模式。社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向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照税收征收方式,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并设定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门槛政策。这种“双基数”统一的征收模式,一方面,在不改变社保费统账结合模式的情况下,扭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被动状态,发挥税务部门征管执法优势;另一方面,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能有效杜绝漏报、少报参保人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行为,维护职工利益。

完善社保费统一征收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征收管理制度,完善征收管理各环节,主要有:登记、申报、征收、检查、行政处罚、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复议应诉及听证等。建立社保费收入分析制度、重点费源动态监控制度、社保信息传递制度、非正常户的认定和欠费分类管理办法等,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对社保费全年申报率、入库率和清欠率等指标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社保费统一征收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社保信息网络建设,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国库和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和反馈保险登记信息、征收数据和入库信息等,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从征收扩面和提高征收效率的长远目标考虑,应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化平台,提高缴费便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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