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依据办法所述,小企业基本无法申请到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至少在中国内地是这样子的,相比之下,香港公司对企业名称的选择更大,企业可以不冠行政区划,甚至注册国际公司,环球公司都可以。
(一)注册公司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