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接下来仲企财税为大家介绍‘【上海做账公司】分折视同销售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不明白的就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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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上海做账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的转出
视同销售
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会计销售,指未对外销售,一般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确实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上海做账公司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先未确定将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会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是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或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上海做账公司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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