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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被认定成D级纳税人!因为惩戒措施太多了!

发布时间:2023-10-20 07:49:07浏览:190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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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2017年10月10日,税务稽查局针对查补出的问题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中明确规定,该公司应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于当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确认。因此,金三系统对该公司直接做出了D级纳税信用评级。得知降级原因以后,该纳税人后悔不已,没想到因为未按规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后续文件。按照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近日,仲企小编接到了纳税人这方面的咨询电话:“2017年我公司被本地税务稽查局针对2015—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补征了税款与滞纳金,我公司已经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了,为啥接到通知公司因为税务稽查原因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了D级呢?”

听了纳税人的问题后,小编当时也是一头雾水,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文书送达回证日期、税款滞纳金完税凭证日期等信息梳理后,理清了问题的缘由。2017年10月10日,税务稽查局针对查补出的问题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中明确规定,该公司应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于当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确认。然而,因该公司自身原因,在15日内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稽查局向该公司又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才于10月30日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此时,已远超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因此,金三系统对该公司直接做出了D级纳税信用评级。得知降级原因以后,该纳税人后悔不已,没想到因为未按规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一、哪些情形会造成本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呢?

根据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呢?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若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又该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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