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失控闵行发票”,很多企业对此都颇为陌生。不过,对于在经营期间遇到这类闵行发票的企业而言,如何对此进行专业处理却让不少企业犯了难。那么,什么是失控发票?遇到失控发票该怎么处理?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说明、介绍!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
简单来说,就是你收到的进项发票有问题或者开发票给你的企业有问题。
失控发票一般都是开票企业的问题,主要原因有四点: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目前已废止,具体参见《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将失控发票分为了两大类:
(1)认证时失控发票
(2)认证后失控发票
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强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然而开票方如果已经失联,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几乎不可能。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另外,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税务人员都存在不同理解,这就是为什么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还会缴纳滞纳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