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消息,11月15日,上海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通知》中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明确产假前后工资计算标准。
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为日标准,由女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数30.4天得出。
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工资计算;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实际工作月工资计算。
3、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前休假不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的产假合并享受;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
在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女职工生育出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4、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但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标准计算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应根据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