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代开发票金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8年3月7日起,自然人在受托第三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代开发票金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8年3月7日起,自然人在受托第三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