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需认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开票方法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税率”栏填开要求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填开;“税率”为货物或者劳务、服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编码会自动带出税率,请仔细核对,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规定情形的:(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月末注意事项
一、发票作废问题
问题:增值税发票跨月了,客户要求换票,不能直接作废吗?
答案:增值税发票跨月是无法作废的,需要开负数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有红字通知单后,再开具负数发票。
提醒您,月底前检查当月需要作废的发票,并注意核对纸质发票已作废,在税控系统中是否也已经操作作废,票面和系统要一致。
二、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
月底前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打印专用发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税率,开票人员经常会因为疏忽而选择错误!如票面信息有误,及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予以作废重新开具处理;如果税率错误,会造成下月无法正确填写申报表,比对不符的情况,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解决,所以请在月底前做好防范工作。
三、及时认证发票
目前,所有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用勾选确认方式,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