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已取消营业税)。我们那么接下来‘【虹口记账报税费用】热议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不明白的来掌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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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虹口记账报税费用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以取消营业税)。
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情形,则不征收营业税;否则要视同贷款行为全额计征营业税。
政府主导“统借统还” 利息扣除难题待解
“统借统还”的增值税处理,不仅避免了集团内部资金使用利率水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时的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解决了实际使用资金的所属单位的企业扣除凭证问题。可谓“一举两得”,皆大欢喜。
但是,虽然36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下属单位的级次问题,实务中一般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