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自然人签字的,应本人亲笔签字,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人名章、签字章。
2、所有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所有复印件上应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公司公章。
3、合伙人为公司或法人机构的,盖公章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如签字人发生变化,请提交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要求:
(1)第3项指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2)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