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国政府对于企业研发都有不同程度的激励措施。作者分析了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多个国家实施的异同点及发展趋势,据此提出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建议。
激励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系统地开展了有关研发(R&D)活动的统计调查,OECD成员国在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激励方面也有较长的历史和经验。因此,笔者选取了3个OECD成员国,总结出他们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异同点及发展趋势。
美国最新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超过基础部分的,可以给予20%的税收抵免。美国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基不是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而是研发费用的增量。此外,美国对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给予特别优惠。对于企业支付给合格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外部研究费用,可100%计入抵免额基数,但其他类型研究费用仅按65%计入。
澳大利亚在2009年将实施多年的加计扣除改为税收抵免。目前,澳大利亚对于符合条件的年营业额小于2000万澳元的内外资企业发生的合格研发费用给予45%的税收抵免,大于2000万澳元企业的抵免比率为40%。可见,澳大利亚的研发税收优惠更倾向于中小企业。
法国研发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有:本年度首个1亿欧元内合格的研发费用,享受30%的税收抵免,对超过1亿欧元部分可额外享受5%的税收抵免;用于符合条件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可享受现金补助或加速折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OECD国家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普惠性与特别优惠兼顾。绝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没有行业或技术领域限制。对于一些特定目标,多数国家选择在普惠性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特殊优惠,如对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研发、信息技术、能源等行业以及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给予一定特殊优惠。
二是税收抵免占多数且呈增加趋势。多数OECD国家都通过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来具体实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据统计,目前在实施研发税收激励的国家中70%以上采用抵免方式。税收抵免是从应纳税额中直接减免,而加计扣除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正常情况100%扣除了工资、资本项目折旧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这两种机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减少应税义务,而后者应税义务减少的额度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
三是研发费用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国际上关于经营性研发费用纳入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在人员经费方面,国际上对于允许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或经费支出范围都在扩大。例如,澳大利亚允许研发活动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费用进行税收抵免。在日常管理费用方面,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纳入研发费用范围进行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例如,法国将日常管理费、原料费和行政费都归入运行费一并进行税收抵免,同时专利推销费、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以及技术观察费等都可纳入税收抵免范围。
我国激励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特点
我国与研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散见于各个文件中,但仍然由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构成,我国现行的激励研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类别归纳如表格所示。
可以看出,我国研发税收优惠在加计扣除政策上相对适用范围更广,其他的政策仅仅是针对部分特定行业企业、特定技术活动或者特定固定资产,普适性较差。许多企业由于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无法享受研发的税率优惠政策,在研发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另外,与多数国家采用税收抵免的方式相比,我国主要采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前所述,在采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应税义务减少的额度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这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不利于促进企业的研发创新。
完善我国激励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是以普惠为基础,兼顾特别优惠。
我国现行激励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存在领域、对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及企业所发生的特定研发活动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做法,进一步取消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方面的行业、研发投入规模、优惠时间等限制,鼓励所有开展合格研发活动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近年来,我国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已经呈现不断放宽的态势,今年7月23日,**常务会议提出要把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进一步打破了行业限制,但还有待发文明确。此外,在保证可操作性的条件下,可以在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中探索对一些特定目标的特别优惠。建议可首先试行对产学研的特别优惠,优惠方式可以采取加大扣除比例的方式。
二是扩大抵扣范围,完善加计扣除。
建议进一步扩大和细化研发费用范围,对各项合格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说明。比如,在人员费用上,允许与研发活动有关管理人员等“非直接”人员的人工费用加计扣除,允许研发人员的培训费加计扣除;在日常管理费用上,允许水、电、动力等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核算为合格研发费用。此外,可以根据研发活动的发展特点,适时调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三是引入税收抵免,丰富优惠政策。
从国际上多数国家选择采用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与税收抵免并行的政策来看,税收抵免确实有相对加计扣除的优势。因此,为保证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扣除力度不受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建议在我国试行税收抵免政策,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和加计扣除政策并行的措施,针对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对于其他普通企业仍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确保各类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扣除程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