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展 王老吉后人无法主张“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怕上火喝王老吉”为公众所熟悉,但鲜为人知的是“王老吉”后人,因未及时续展,而无法主张“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的商标权。那么,当人物形象“遭遇”商标,权利人及其后人应如何保护呢?
案件回顾
王老吉的创始人名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后,大家唤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铺”。
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以及经营便利,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商标进行推广。
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了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958年1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由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后商标专用权期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
2012年5月2日,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2017年7月12日,王某钿之子女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未支持三人的请求,裁定诉争商标属于广药集团。
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向法院主张,广药集团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其母王某钿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均为“王老吉真像”商标,二者完全一致。
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还主张,诉争商标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泽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广药集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权,从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最终审理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三原告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的诉讼请求。最终,广药集团拥有了“王老吉真像”商标的商标权。
法官释法:根据《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原告主张的引证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商标所有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注销,不能作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故三原告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代为起诉。本案中王泽邦(王老吉)为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已超出上述法律关于近亲属规定的范围,三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不是高枕无忧的,因为注册商标也是有“寿命”的,商标法上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展该商标,即可以再延续十年“寿命”。如果期限届满而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那么该商标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所有人继续使用被注销的商标,反而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权人如果想继续获得法律的保护,应当注意在商标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什么是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商标续展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可到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仲企财税为您提供 商标注册/续展等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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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1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3.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