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的撤回是指已经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1商标撤三申请之扫除障碍。
如果您想申请商标“AAA”,但搜索后发现该商标尚未注册,或者已经注册了近似商标“AA”,则可以使用撤回来排除障碍。就是说,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的障碍商标,从而撤销该商标,为您的商标申请之路扫清障碍。
2商标撤三申请之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
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
3商标撤三申请之防止注册商标闲置。
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防止注册商标闲置,侵占公共资源。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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