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缴纳增值税问题,例如2016年6月30日A公司需要向B银行用人民币购买100美元,假设当时美元折人民币汇率为6,即A公司用600元人民币购买100美元,2016年7月2日B银行用100美元在外汇交易市场里出售,假设当时美元折人民币汇率为7,即100美元兑换成了700元人民币,请问这种结售汇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产生什么会计分录?
2. 上述问题的延伸,例如2016年6月30日A公司需要向B银行用人民币购买100美元,假设当时美元折人民币汇率为6,即A公司用600元人民币购买100美元,但银行有足够的外汇资金,无需要将100美元在外汇交易市场出售时,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产生什么会计分录?
3. 关于进项抵扣问题,银行经营同业业务时大部分都是免征增值税的,而经营贷款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有些进项抵扣项目(例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是划分不了那些进项是用于贷款服务,那些进项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那进项税额需要按照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行进项转出?
第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分录:
购进外汇时:
借: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600
贷:银行存款——本币存款 600
出售外汇时:
借:银行存款——本币存款 700
贷: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6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第二:
由于没有发生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三: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请注意上述法条的表述“专用于上述项目”,才不能抵扣!我想银行不会这样做,也不会笨的,无论是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肯定都是混用的。因此,您说的计算公式在此处无用,可以全部抵扣,不需要计算不能抵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