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公司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国有企业的股权,原国有公司变成了私营企业,原公司名称变了名称和股东,也就是股东原来是国家现在变成了个人。现在国税局认为这不是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是发生了交易,要求我们就土地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请问老师,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理,原来的公司还继续存在,土地性质也未发生变化,怎么会是视同交易呢?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土地增值税的定义来看,只要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转让对价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是股东间交易,被收购企业并不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而对于特殊的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股权转让是征收土地增值税的。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就上海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上海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问题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过批复,认为这两家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上海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其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出台后,实践中,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处理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