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个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改为私营企业,原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员工等都由新企业承担。现在国税局要求企业就改制中土地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不是土地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税率5%。请问老师,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没有政策依据?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66号 2013-11-19公布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201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税务要求你们缴纳的应该是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