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值税按月申报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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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0年5月开工建设,12月正式投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我公司增值税按月申报缴纳。其中11月份购进花生米1000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12月份购进花生米2000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200万元。花生米经过加工后,同时产出应税产品花生油和免增值税产品花生粕两种产品,当年应税产品花生油和免税产品花生粕均未实现销售收入。我公司对免增值税产品花生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每月严格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因当年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均未实现销售收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月不得抵扣进项税为0,所以2010年共计产生留抵进项税额300万元。

2011年1月份购进花生米5000吨,对应的进项税500万元;销售花生油800万元,销售花生粕200万元,花生粕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0%。

问题:

2010年每月根据公式计算免增值税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0, 2010年共计产生留抵进项税额300万元。年末结转到2011年后,作为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使用。请问上期留抵进项税额300万元,是否需要再次按照2011年1月份免税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20%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需要再次按2011年1月免税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20%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是依据那一条法规(跨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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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唐烨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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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司2010年度没有产生销售收入,因此可抵扣进项税300万元,均属于留抵税额,转入下个年度。2011年度1月产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累计800万元。1月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为20%,因此,1月不得抵扣项税额为800*20%=160万元,其余640万元,可以做为进项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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