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RD表中,知识产权编号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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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RD表中,知识产权编号怎么理解?能不能有几个项目对应一个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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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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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知识产权编号就是选本项目使用了,前面知识产权汇总表中你填写的知识产权编号IP01、02、03。

能不能有几个项目对应一个知识产权?

不能。一个知识产权为一个科技成果,你每个研发项目不同,对应科技成果也不会相同。首先你不可能你多个研发出现一个科技成果,其次专家也不会认可各个研发项目成果只是专利一部分技术所谓的分拆项目中使用该专利做技术成果,哪怕你用技术诀窍也不能重复使用专利在RD里面。

正好有时间具体分析给大家看一下。

提问:很多同行举例说比如我的专利是“一条生产线”,生产线包含A、B、C三个模块,那么这个专利就可以是A的研发、B的研发、C的研发三个rd的共同成果了,这个专利是否就可以对应三个项目了?

分析: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一般专利内容:

例1:权1.一种生产线,包含A、B、C三个模块,权2.引权1,A模块是XX,权3.引权1,B模块是XXX,权4 引1,C模块是XXXX。

例1专利不可以对应多个研发项目。

例1专利的创新和新颖性是聚合A、B、C三个模块的生产线,因专利的单一性要求,A、B、C单独分开来是现有技术上已有的,但是合在一起用于解决某个生产具有有益效果是本专利特有的,所以该科技成果是“XXX生产线的研发”的成果,而不是“A的研发、B的研发、C的研发”的成果,因为A、B、C三个模块是现有技术上已有的东西,再花费各种资源做所谓研发这是不合理的。在实际高企申报中,如果A/B/C单独做研发项目且科技成果只有例1的专利,遇到严格的专家评审时可能会对项目研发费支出进行否定。

如果说A、B、C是现有技术上没有的,因为专利权申请单一性原则,需要针对A、B、C模块分别进行专利申请进行保护,“A的研发、B的研发、C的研发”的成果分别对应A、B、C模块申请的专利。

例2:权1.一种生产线,采用YY结构,权2.引权1,YY结构是A模块,权3.引权1,YY结构是B模块,权3 引权1,YY结构是C模块。

例2专利可对应多个项目,但需要注意项目名称。

例2专利创新和新颖性是采用YY结构的生产线,A/B/C三个模块是平级别的选择,都是实现YY结构的不同种表现结构形式。首先先强调例2专利同样不能做“A的研发、B的研发、C的研发”的成果(理由同例1,因为A、B、C三个模块是现有技术上已有的东西,如果不是现有技术的,需要单独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例2专利可以同时做“A结构的生产线研发、B结构的生产线研发、C结构的生产线研发”成果。同时A、B、C模块因为具有YY结构的通性,解决的问题和结构原理是一样的,例2专利也可以仅仅是“YY结构的生产线研发”的成果。

例3:权1.一种生产线,包含A特征,权.引权1,还包含B特征,权3.引权1或权2,还包含C特征。

例3专利可对应多个项目,但是不推荐。

例3专利创新和新颖性是具有A特征的生产线,具有A特征+B特征的生产线,具有A特征+C特征的生产线,具有A特征+B特征+C特征的生产线。

一般的理解:例3专利可以同时为“①具有A特征生产线的研发、②具有B特征和A特征生产线的研发、③具有C特征和A特征生产线的研发、④具有C特征B特征A特征生产线的研发”的成果。这里可以看到的,后面②③④是①项目更新的一个过程,一个更新的研发项目也不太建议过多的研发经费和资源进行投入。所以此情况不建议一个专利为多个研发项目成果。

特殊情况:当B/C特征单独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时,例3专利可以同时为“⑤具有A特征生产线的研发、⑥具有B特征生产线的研发、⑦具有C特征生产线的研发”的成果。然而在常识中,企业为了专利保护范围做到最宽,肯定会有另案申请的,所以极不推荐特殊情况的存在。

总结较为合理的逻辑关系:

(1个成功的)研发项目→(产生至少1个)科技成果→(各科技成果应用到至少1个)产品/样品中多个项目(除了例2情况)不会产生同一个科技成果,因为你花了多份钱做不同的研发,成果居然重合是一样,是不合理的。

知识产权编号是在高新系统中的知识产权汇总表中的编号,是在RD、ps中对应的 ,多个项目对应一个知识产权,专家会认定为一个研发项目。建议可以做一些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类似都可以做为科技成果的。

前面填知识产权汇总表的时候的知识产权编号IP01,IP02……你自己往后编,后面在填 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里面还要对应进去的,还要填写前面对应的知识产权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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