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园林绿化的企业用了自已公司的苗木无法取得进项税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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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从事园林绿化和苗木种植的企业,现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用了自己公司的苗木,无法取得进项税票,要按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企业税负太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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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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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贵公司以生产销售为主业,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苗木计征增值税,税率13%,如果符合自产农产品免税的标准,还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照销售建筑业计征增值税,税率11%,不过在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三种情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

所以您不必过度担心税负增高的问题。

相关文件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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