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领域产品与传统领域产品的不同之处更多的表现在,当专利申请仅对程序进行改进时,其硬件可能不发生变化,但装载不同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产品则具有不同的功能。其中,计算机程序不是用来限定硬件的结构,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与硬件协同工作。程序存在于计算机产品中的状态具有多样性,例如一种是程序没有与存储或承载该信息的载体或介质发生功能性的联系,例如U盘上存储的PDF格式的程序源代码,各国对于此种非执行状态存储的程序一般不给予专利权保护;第二种是计算机程序以可执行状态静态存储在非瞬时的存储介质上,与介质发生功能性的联系;第三种是程序被加载在目标体系结构上,其被处理器调用执行时与计算机内外的其他元素之间存在结构性或功能性的交互关系,并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一定的问题。因此这也是各国在基于程序改进而撰写的计算机产品权利要求中为什么写明其程序的存在状态的原因。例如,在美国与欧洲所允许的介质和程序产品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所述程序是被加载在介质或者存储器上,可执行或被处理器执行,使得上述产品中的程序能够与硬件协同作用、发生功能性的联系,以便实现其发明目的。
当产品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为软件程序的改进时,其表现出了与传统领域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同的特性:从技术角度来看,在计算机系统中软件与硬件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软件的执行要依赖于硬件,硬件脱离软件则无法运行;虽然计算机软件在物理上无形、不可感知,但其被执行时能够使得计算机系统完成特定功能,即能够使得执行了该软件程序的计算机与未执行该软件程序的计算机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产品状态及功能,因而从本质上说计算机软件程序在技术上具有产品特性。
因此,从产品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来看,涉及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结合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中通常表现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产品各部件要由计算机设备执行,并使得计算机设备完成各部件所限定的特定功能,具有动态可执行性、而非仅是静态地提供方法指导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