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股东减持原始股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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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营改增前 )大股东减持原始股(股本每股1元)如何缴纳营业税,如果应该缴纳,如何计算买卖价差,如何确定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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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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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股东属于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如果大股东属于法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股票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参考地方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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