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同时有内销和自营出口,出口享受免、抵、退税增值税政策。现希望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购入商品不加工直接出口给境外客户,是否必须报税务审批或备案,是报基层税务机关即可,还是要报到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大约需多长时间,明确这些程序性规定的文件号是哪个?如果由于疏忽,少量产品出口未办理以上程序即按免抵退申报了退税,会产生什么后果?谢谢!
文号:财税[2012]39号
外贸企业直接外购商品出口的,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为外购货物价格。
非出口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的,免税不退税。
另外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资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案程序和时间:只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所需的资料为营业执照、一般纳税资格证、进出口经营证等。受理5个工作日给结果,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对于前期少量的,先看看能否办理完委托加工收回然后出口的,如不能的话及时跟主管税务局如实汇报并接受其处理意见(自查自纠一般只是补税,不会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