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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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您好,咨询一下 我们公司在南京有总公司,员工签的劳动合同还有和客户的合同都是跟南京总公司签的,但是一切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社保 个税都是有杭州分公司发放的, 可是总公司要给客户开票 有收入但没费用。老板说的是杭州这边给南京总公司全额开进项票然后相抵 这样南京那边就不用交税了 这样可以操作吗?税务局查的话可以解释吗?

当初注册总公司就是为了杭州注册分公司 因为我们公司名称在杭州不能直接注册 所以南京就是一个空壳子 但是一部分客户签合同的时候是和总公司签的 发票也得总公司开 然后就只有收入 为了南京公司不用交税 然后就想分公司再给总公司开回去发票 总公司给分公司回款 这样资金就都归集到分公司了!!

这样做合理吗?

专业顾问回答

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评价:4.9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您好,不管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虽然有关联关系,但是在增值税的关系上,是独立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税号。之间的发票开具与取得,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业务基础上,否则很容易构成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比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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