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另外,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其他地方规费征收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相同。因此,附征税费应当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出口免抵退另有一个特殊规定,与此无关);既然增值税抵免,则此部分增值税不需要缴纳附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