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代销单位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票,对吗?

1位顾问回复1110人看过

客人个人前来购买月饼,我作为月饼代销单位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票,而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票,对吗?若有单位来购买,我可以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票,但对方用于集体福利或其他不可抵扣的项目,则做进项税转出。是吗? 若我是自营月饼单位,是否税率6%?客人个人购买开具6%普票,单位购买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可抵扣项目,可以开6%专票但对方要进项转出?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适用的税率是多少,依据贵公司的情况判断,不会依据客户的变化而变化。月饼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没有6%的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如果是餐饮企业销售月饼等,属于偶然发生业务的,可以选择按3%)。

能否开具专票,要看客户类型。除非是个人客户等明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贵公司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个人自己购买,贵公司向个人销售,只能开具普票;如果是个人以单位名义购买,可以开具专票。

客户采购月饼能否抵扣进项,看其用途。客户个人购买月饼 ,不存在进项抵扣问题;单位购买月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看其用途是否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的范围,确定是否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月饼贸易公司采购月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购买月饼作为福利或者是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采购之后,应该是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不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先认证抵扣,则需做转出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

日期:2016-05-20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