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长宁专利权人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或者缴是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根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该专利权于2014年06月15日终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上述终止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提示: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浮补微或者补足应当微纳的年费及当年全额年费25%的漫的金,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快复权利的,还应当激纳快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专利权人如有异议,建仪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用邀见陈述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恩见,经核实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差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还有关费用。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所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部或者行汇,如通过郎同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0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账号:xxxxxxxxxxxxxxx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中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企颤。未写明中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一、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是静安专利许可的方式之一,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静安专利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专利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亦称独家许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四、交叉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专利的实施权,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许可的同时或之后,向该另一方授予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五、分许可分许可又称再许可、从属许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在专利许可中,通常会涉及技术秘密。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然而,专利法并未要求专利说明书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有的实施方式,专利权人有可能将某些最佳的实施方式作为一种技术秘密保留起来,而未将其写入专利说明书中。此外,在实施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一些通过长期实验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获得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