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权利保护范围的限制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软件保护范围,且对软件的保护仅限于“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具有创造性的软件。
(2)、软件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前,我国对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了多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某些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不利于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3)、为了保护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4)、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技术标准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国家技术标准开发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不构成侵权。
(5)、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对于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软件(程序),例如计算机病毒等,法律不予保护。
(6)、最终用户可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例外
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因可供选用的形式有限而软件相似的
在新软件开发时,由于可供选用表现方式有限,造成新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将不构成侵权。
(8)、反向编译
反向编译又称软件的“反向工程”,软件“反向工程”是指将软件的目标代码形式经过反汇编、反编译,转化为人能阅读懂的源代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