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老项目异地预缴税金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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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家电子科技工程公司有个老项目是工程安装,现在才开票按3%开增值税普票300万,在施工地交税金87378.64元(老板刷的卡),请问我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做。没接触过外管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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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姜娜服务年限:4评价: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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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营改增后,销售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扣除已经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

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378.64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姓名87378.64

偿还老板垫付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姓名87378.64

贷:银行存款87378.64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

借 :应收账款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12621.3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378.64

由于在异地已经预缴了87378.64元的增值税款,因此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增值税额为87378.64-87378.64=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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