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那么集团的现金池业务,没有收取利息收入,这种情况还属于贷款服务吗?那么还涉及增值税吗?
集团资金池业务,通常涉及到利息的收取,如果不计算利息,营改增之后,依据问题所列条款(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税务机关通常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处理。资金池业务,提供资金一方,为单位(不是自然人),其无偿提供借款,属于贷款服务(即无偿提供服务),按该条款,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四川国税有类似的问答,供参考: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