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公司有一个安装劳务要分包给个人,请问分包给个人签订合同有没有特殊要求?取得发票时要求对方去税务局代开,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我公司代扣?如需要我公司按“劳务报酬”收入代扣个税吗?付款时有没有特殊要求,给现金可否?
1、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方为个人的,具有法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单位扣缴税款后,到当地地税机关给收款人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提供劳务的个人需要携带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所代开发票,公司在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开发票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局。
2、签订合同时最好列明税款事宜、发票开具以及付款方式。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如果超过一千元,则不可以通过现金结算。
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