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以上三条外,税率为6%。
(5)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免税规定的涉外服务免征增值税。
(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发生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